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志願服務隊組織章程
102 年 4 月 11 日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章訂定之。
第二條 本隊定名為「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三條 本隊成立之目的如下:
(一) 凝聚本隊之團隊共識,促進服務績效,提升服務品質,積極推動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各項文教活動。
(二) 培訓對博物館事業有興趣的民眾,協助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推動館務,成為文化種子,進而增進民眾對本土的認同與關懷。
(三) 增進民眾對宜蘭縣的人文、歷史、自然生態、風情特色的認識、瞭解、 關懷及支持,營造優質的學習環境及服務品質,進而將宜蘭推向國際化。
第四條 本隊隊址設於宜蘭縣頭城鎮青雲路3段750號(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內)。
第五條 本隊受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之監督與指導,協助辦理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之活動,推展館務事宜。
第二章 組織
第六條 本隊由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全體志工共同組成。依志工服務內容不同, 分為觀眾服務、教育解說、研究典藏三組。
第七條 志工隊設隊長 1 名、副隊長 2 名,組長各 1 名,隊長亦可視情形增聘幹部。各組設「志工輔導員」1 名,由與各組志工業務相關之館員擔任, 負責各組工作之調配及志工訓練。
第八條 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展示教育組為志工隊輔導與聯繫之主辦單位及窗口,負責志工隊之徵募、組訓、在職訓練、工作調配、服務評核及年終表揚等工作。
第九條 本隊幹部由志工全員共同票選,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 選舉時間:於每年度第二次志工大會時(約 11 月)進行。
(二) 參選隊長資格:(1)服務滿一年以上。
(2)至選舉日為止,當年度於本館服務之時數達 70 小時以上。
(3)獲 10 位以上隊員連署得提名候選。
(4) 任期 1 年 1 任,得連選連任 1 次(最長任期 2 年)。
(三) 副隊長 2 名由隊長自行遴聘。
(四) 各組組長由各組自行遴選,得連選連任。
(五) 幹部名單於本館聘任後始生效。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條 本隊幹部職責如下:
(一) 隊長:志工隊隊長承館方交付之任務,對外代表本隊,對內綜理隊務及隊員大會之召集,其職責如下:
1、聯繫協調博物館各組交辦之事項。
2、志工基本資料及聯絡網絡之建立。
3、執行本隊行政庶務性工作。
4、執行志工大會決議事項。
5、召開志工大會及志工幹部會議(包括定期性及臨時性會議)之籌備事宜。
6、配合本館之年度工作計畫,規畫本隊年度工作計劃 (包含配合支援館方 之活動、志工會議,亦可規畫志工工作研討會、自強活動、座談、觀摩 見習、聯誼活動等之籌辦),經志工大會通過、館方審議通過並核備後執行。
7、各項活動之文宣設計與製作、場地之安排與布置、攝錄影資料之製作與整理。
8、協助優良志工之評核、表揚及授獎事宜。
(二) 副隊長:襄助隊長各項隊務之執行。
(三) 組長:負責各組志工之排班、調班、到勤、輔導諮商、聯繫交流,並協助志工開會(活動)之通知與聯繫、執行館方與隊長分派之任務。
第十一條 志工隊幹部無法執行勤務之代理:
(一) 隊長於任期內因故無法執行勤務時,由副隊長代理。
(二) 副隊長於任期內因故無法執行勤務時,由各組組長推選 1 人代理。
(三) 隊長與副隊長於任期內同時因故無法執行勤務時,由館方從組長中委任 1 人代理。
(四) 組長於任期內因故無法執行勤務時,由組長從本組組員中委任 1 人代理。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二條 志工會議之召開:
(一) 志工大會分別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 2 次,臨時會議由隊長視需要召集主持,召集時應於開會 15 日前以 e-mail、簡訊通知。
(二) 全體志工非經事先准假,不得缺席。志工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但每位志工以代理 1 人為限。
(三) 志工大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志工出席,出席志工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十三條 志工大會為本隊最高權利機構,其決議經本館審議通過並核備後生 效。其職權如下:
(一) 本隊幹部之選舉與罷免。
(二) 年度工作計畫報告。
第十四條 幹部會議原則上每 2 個月召開 1 次,由隊長主持,志工幹部出席,並請館方志工業務承辦人及各組志工輔導員列席,討論本隊活動及各組 業務之協調,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十五條 各組分組會議原則上每季至少召開 1 次,各組組長並得視各組工作需 要加開臨時會。
1. 轉組至研典組或教育解說組之志工,需參與本館所開立進階教育訓練課程,且上滿課程時數者,方可轉組。
2. 如轉至教育解說組除上滿課程時數後,需經館方指派之考核者,進行可核合格後方可轉組。
第五章 隊 員
第十六條 凡年滿 15 歲,認同本隊宗旨,由本館依實際需要公開召募,經甄選及訓練結業,並經實習滿 32 小時且績效良好者,經核發聘書正式成為隊員。
第十七條 本隊隊員之義務:
(一) 恪遵本館及本隊組織簡則等相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 參與本隊各項服務活動及出席各種會議,年度基本服務時數須達 90 小 時以上,且不得無故連續中斷 3 個月,否則視同放棄隊員資格;另因特 殊因素提出申請經館方及本隊核准者,可保留隊員資格,以 1 年為限。
(三) 執行本隊分配之服務工作並嚴守工作規定。
(四) 擔任本隊所指派之職務。
第十八條 本隊隊員之權利:
(一) 有關隊務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本隊隊長之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參與本隊辦理之各項研習活動。
(四) 分享本隊之榮譽與權益。
(五) 依據志願服務相關規章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表揚績優義務工作人員實施要點」,予以推薦公開表揚。
第十九條 本隊隊員有違反隊譽之行為者,經查核屬實,得由幹部會議提請隊長予以警告或除名之處分。
第二十條 依服勤項目專業能力及其表現為考核依據,由各組組長會志工輔導員與志工業務承辦人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隊隊員守則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本組織章程經館方審議通過並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