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館長一人,綜理本館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秘書一人,襄助館長處理館務。下設三組:行政組、展示教育組、研究典藏組。另置兼人事管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
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組織規程
宜蘭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廿五日府秘法字第 0920034805 號令發布
宜蘭縣政府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府秘法字第 1020210151B 號令修正發布
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條文及編制表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自然及文化資產之研究、典藏、展示、教育,特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立蘭陽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文化局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第三條 本館置秘書,為幕僚長,承館長之命,襄理館務。
第四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研究典藏組:掌理有關自然及文化資產之研究及典藏等事項。
二、展示教育組:掌理有關自然及文化資產之展示、教育暨公眾服務等事項。
三、行政組:掌理有關文書、庶務、出納、財產、營繕、維護、警衛、資訊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項。
第五條 本館置組長、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研究典藏組組長、展示教育組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第六條 本館置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七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館得設各種委員會,襄助本館館務發展,委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館擬訂,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十一條 館長請假時,由秘書代行;秘書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二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