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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期-礁溪庄義塚定界碑

蘭陽博物館研究典藏組

同治11年(1872)民人種茶侵占義塚、破壞墳墓,因而設立義塚定界碑。
同治11年(1872)民人種茶侵占義塚、破壞墳墓,因而設立義塚定界碑。

道光9(1829)5月,三籍總理[1]楊德昭等人,向噶瑪蘭廳衙門申請山場作為義塚,經洪煌通判核定自柴圍山起,至四圍相仔崙山、大坡(今龍潭)深山、七星堆中心崙、匏仔崙、石壁仔等山,約略是現今宜蘭市第二公墓,作為義塚,並且訂立木牌公告。

 

到了道光29(1849)閏四月間,黄纘緒等人又稟請說告示已毀,請重新勒石,以杜流弊,所以當時的楊承澤通判再度勒石公告。

 

到了同治11年(1872),據該處庄民通報,又有人在義塚界內植樹種茶,楊士芳進士等人還特地去現場勘查屬實,因而再向洪熙儔通判申請立碑定界,以免奸徒爭利佔地,令死者無葬身之地。另外,也有殯葬業者為了占有好風水,製造假墳,等到民眾有需求時,就可以求取高價。

 

此碑原立在「大埤口」,應該就是在今礁溪鄉龍潭湖附近,不知為何跑到台大人類系的典藏庫。但是古碑能完好地保留下來,就是一件值得慶幸的事。

 


[1] 宜蘭漳、泉、粵三個地區移民漢人的總代表。

碑身斷損處被使用水泥接合
碑身斷損處被使用水泥接合

廣設義塚做功德

清代廣設義塚,「俾小民得一坏之土,以安旅魂」是當時官方和民間最流行的社會公益事業,縱觀列名礁溪庄義塚請願者,包括宜蘭城及礁溪的仕紳,以及包括:

 

舉人李望洋職貢蘇國棟 ● 總黃玉瑶職員林經國江福謙林振德陳美吳文隆游廟陳旺金尚忠具僉稟進士楊士芳僉稱為據報投往勘職監林國翰廩生吳時亨監生李及西族正張紹祁黃守甫陳霸黃長茂李慶順吳港生員林合

 

碑文上,人名的排列,代表著地位的高下,本案由楊士芳進士領銜,立於中央最高,左尊右卑,所以左邊由舉人李望洋、職貢(生)蘇國棟領銜,後面接著一串職銜為「職員」的人名,沒有標示那個機關單位,「職員」者,噶瑪蘭廳衙門的職員,可是偏查《噶瑪蘭廳志》裡的〈職官〉和〈賦役〉並無職員一職,黃纘緒舉人在《宜蘭廳埤圳調查書》金結安圳第8號古文書裡面也自稱為「職員」,1840年就考上舉人,還去福建省縣當過儒學教諭(約為今之縣政府教育處長),可以比照8品官的黃纘緒舉人,為什麼要自稱為「職員」?

 

這是清代的潛規則,無非是在衙門裡掛個名,未來處理公事方便,老百姓看你出入公門有如自家,自然相信你有能力「喬」事情,所以,「職員」通常是掛名,但可視為地方上有頭有臉的人物。

 

右邊是職監林國翰、廩生吳時亨、監生李及西、生員林合,怪的是「職監」林國翰,居然在稟生吳時亨的前面,「職監」者,「職員監生」也,身份是監生,現職是噶瑪蘭廳職員,監生原意是指國生監學生,事實上,通常是有錢人納捐買一個身份,可以和官員平起平坐,林國翰是的身份是「漳州七邑林姓族正」,福建漳州府共有漳浦、南靖、平和、海澄、龍溪、詔安、長泰7個縣,「漳州七邑林姓族正」就是所有在宜蘭地區原籍漳州府林姓人士的族正,因此之故也就成為宜蘭市林姓追遠堂的管理人,或者是相反過來,因為擔任林姓追遠堂的管理人而同時擁有「漳州七邑林姓族正」。

廩者,糧食也,清代,考上生員(即俗稱的(秀才)後,3年內要參加一次歲考,一次科考,成績優良的前幾名,發給廩膳,所以廩生就是「領獎學金的秀才」。

 

秀才只是國家認證的讀書人,並沒有官員的身份,向上發展,就得到省政府所在地參加「鄉試」,通過考試錄取者稱為「舉人」,具有8品官的身份。秀才如果屢次參加考試不第,有一種救濟措施,就是由鄉里推舉擔任貢生,吳時亨到了1880年獲選為恩貢生,李及西也是監生,同治10年(1871)由於委辦義倉事務,12年賑濟山西飢荒,因功議敘加陞同知銜,「同知」是「同知府」之意,是知府的輔佐官,為正五品,「同知銜」是指有這個頭銜,但如果沒有占「同知」缺,就沒有任何權力,只有尊貴的身份而已。

全景照
全景照
碑文

欽加運同銜特授臺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捕海防分府洪[1],為具僉稟,進士楊士芳、舉人李望洋、職貢蘇國棟、●總黃王瑤、職員林經國、江福謙、林振德、陳美、吳文隆、游廟、陳旺、金尚忠、職監林國翰、廩生吳時亨、監生李及西、族正張紹祁、黃守甫、陳霸、黃長茂、李慶順、吳港生、生員林合僉稱:「為據報投往勘,懇請重示立碑定界,以杜混淆而垂久遠事。緣蘭地撮爾微區、人煙稠密,平原僻壤,墾闢無遺,而窀穸[2]一事每苦難營。自道光九年五月間,經總理[3]楊德昭等稟請山場為義塚。雖蒙洪[4]前憲准定自柴圍山起,至四圍[5]相仔崙山、大坡[6]深山、七星堆中心崙、匏靴崙[7]、石壁仔等山,層巒直至大山分水止。除大坡淺山已據林逢青請墾在前,定界歸管;餘各山場賜予叢塟[8],作為義塚,出示曉諭、勘定界址,訂立木牌在案。孰意蘭地卑濕,不數年而木牌已壞弊混滋生。至二十九年閏四月間,復經街庄各頭人黄纘緒等稟請牌示已毀,重新泐石,以杜流弊等情;又蒙楊前憲[9]再為出示,並予泐石,各在案。但前諭本行,迄今年久而弊混又生。茲據該處庄民報稱近來有人在義塚界內植木種茶,芳等往勘屬寔;若不仰懇憲恩重示立碑定界,竊恐奸徒效尤,爭利佔地,將塚愈混而愈滅,不幾令死者無葬身之地乎!芳等目撃心傷,爰敢瀝情稟乞恩如所請,准即再示立碑定界,以杜混佔」等情;並據該処庄長隘首人等稟同前情。

據此,除飭差査勘禁止外,合行示禁。為此,示仰閤屬士庶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四圍山等處留為塚地,從民埋塟,前經出示勒牌定界有案,豈容弊混侵佔。自示之後,凡屬義塚界内,不許山鬼虛窨[10]墳堆、藉詞勒索;亦不許附近居民種茶、植木,侵佔寸地。倘敢故違,一經紳董指稟,定即嚴詧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拾壹年貳月日給

 

示立石大埤口曉諭

 


註釋

[1] 指洪熙儔,安徽涇縣人(一說江蘇),監生。兩度擔任噶瑪蘭廳通判。首度是在同治3(1864)年6月,繼蕭澈之後出任蘭廳通判,次年正月即離職,由張國楷代理。6年(1867)7月之後在鹿港同知任上,7年遭撤職。同治10(1871)年7月回任蘭廳通判,直到光緒3(1877)年,調署澎湖通判 。雖然他的後任邱峻南在到任之初仍署銜通判,但洪氏仍可說是噶瑪蘭廳最後一位通判 。

[2] 音ㄓㄨㄣ ㄒㄧˋ,墓穴。

[3] 清代台灣最重要的鄉職,地方自治團體的首席。

[4] 洪煌,嘉慶21年4月20日署臺灣府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同年去職。道光7(1827)年3月13日署噶瑪蘭廳通判。

[5] 四圍:原稱淇武蘭堡,範圍包括今宜蘭縣的礁溪鄉大部分地區、壯圍鄉西北部及宜蘭市北部。

[6] 大坡:原寫為大陂,約今台灣宜蘭縣礁溪鄉龍潭村。

[7] 匏崙:古人將老熟葫蘆曬乾後剖半作為杓子,稱「匏杓」,此地有山崙形似匏杓,故名「匏杓崙」,山下有聚落,舊名「匏杓崙庄」,1946年定名為匏崙村。

[8] 音ㄗㄤˋ,古同“葬”,掩埋死人,泛指處理死者遺體。

[9] 楊承澤,道光29(1849)年4月27日署蘭廳通判,未及一月後任卓津繼任。同年8月任澎湖通判,咸豐3(1853)年12月再署蘭廳通判。

[10] 音ㄧㄣˋ,深藏、久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