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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博電子報

132期-宜蘭縣的鄉鎮市農漁會4-2

蘭陽博物館改寫

1937(昭和11)年的頭圍信用組合農業倉庫。宜蘭郡役所發行《宜蘭郡大觀》。
1937(昭和11)年的頭圍信用組合農業倉庫。宜蘭郡役所發行《宜蘭郡大觀》。

米穀統制與產業組合的兼營事業

1933(昭和8)年的羅東信用組合農業倉庫。南國寫真大觀社發行《蘭陽大觀》
1933(昭和8)年的羅東信用組合農業倉庫。南國寫真大觀社發行《蘭陽大觀》

 

日本統治臺灣後原就將臺灣的稻米生產視為調節日本本土所需之來源,但為穩定農村經濟,又不違反殖民母國與殖民地的自由市場運作,勢必只能節制殖民地米大量流入日本[註1]。早期總督府以低利補貼設置農業倉庫調節米穀所需,1920年總督府為改善米穀的乾燥與調製問題,提出的「獎勵補助農會設置農業倉庫計畫」,《改正米穀檢查規則》也於1921年開始實施。1922年總督府公布《臺灣農業倉庫業法》,1923年公布《農業倉庫業法施行規則》,限制農業倉庫經營者僅限市街庄、農會及產業組合。不過由於設置數量過少,在1932年之前,除10所州農會農倉外,只有1923年羅東信用販賣利用組合開始經營的羅東農倉是唯一由產業組合經營[註2]

 

 

蓬萊米於1922年由磯永吉研發改良成功,1926年被總督伊澤多喜男命名為蓬萊米。1926年總督府再度改革米穀檢查制度,統一由總督府檢查,並在各鐵路車站設立檢米指定倉庫。1920年代對於臺灣的稻米發展是一個黃金年代,隨著品種改良及產量提升,臺灣米移出日本的數量逐漸傾銷日本,造成日本國內米穀過剩而採取保障措施來限制殖民地之米穀移出,因此臺灣開始需要設置倉庫來收納剩餘的米穀。1933年日本政府頒佈《米穀統制法》,施行於日本及殖民地,以及1936年施行的《米穀自治管理法》,透過一年中生產者之「組合」與米穀經營者的「組合」兩次統制,其目的都是管制市場上流通的剩米[註3]

 

所以因應母國對於自由市場上米穀的貿易的措施,總督府除透過抑制米穀生產量的手段外,用米穀政策補助款及農業倉庫低利融資,讓各地產業組合的農業倉庫快速成長而增加米穀的貯藏[註4],並附設加工設備,1934年後各地新設的農業倉庫與米穀倉庫都是產業組合所經營,而原有農會的倉庫也由產業組合所收購。1934年,當初的頭圍信用組合增加了販賣事業與農業倉庫,成為兼營四種組合的保證責任頭圍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這四種兼營組合是此時期農村地區產業組合的特徵,進行肥料的共同購入、米等農產品的共同販賣,並通過兼營農業倉庫進行稻穀脫殼,大有淩駕原信用業務之勢,也成為今日農會多元經營業務的濫觴之始。

 

經濟統制與臺灣農業會、產業組合聯合會

 

進入經濟統制時期,臺灣產業組合配合日本的對外戰爭政策,如1938年頒布《國家動員法》、《戰時貯蓄辦法》等,1939年即有《肥料配給統制規則》、《米穀配給統治規則》、《價格統治令》、《臺灣米穀移出管理令》,1940年又推動《戰時糧食報國運動大綱》,臺灣的產業組合被指定為物資調度與配給的執行機構,加入的會員人數也因此增加,但也因此會員成分變得更為複雜。

 

194312月臺灣總督府律令26號《臺灣農業會令》及19441月府令第8號〈農業會令施行細則〉,將所有農會、畜產會、產業組合(但不包括信用組合)、青果同業組、山林會、肥料配給組合、米穀納入組合等統予合併,改組成臺灣農業會及各州廳、街庄農業會等三級制農業會,對應臺灣總督府的地方三層與行政區域之行政體制。如此規劃的時空背景是因為日本帝國在太平洋戰事戰況惡化,臺灣農林資源成為日本帝國急需控制的資源,加上1943年日本本土實施農業團體法促成一元統治的農業會機關,進行經濟統治工作。臺灣農業會設立即是被定位調度戰時有關物資為目的的團體,奉命執行經濟統治政策,如農產品的政策性強制性收購、收購糧食貸款的強制儲蓄、肥料及其他物資的配給任務。

1944年羅東街農業會改制前史績文件。 內有農業會設立委員會任命文件、農業會設立委員補助任命文件、農業會創立委員會會議事錄、農業會設立認可併會長副會長任命、農業會設立認可申請書、農業會之則、1943(昭和18)年度財產目錄、貸借對照表、事業報告書等文件,至1949(民國38)年止。
1944年羅東街農業會改制前史績文件。 內有農業會設立委員會任命文件、農業會設立委員補助任命文件、農業會創立委員會會議事錄、農業會設立認可併會長副會長任命、農業會設立認可申請書、農業會之則、1943(昭和18)年度財產目錄、貸借對照表、事業報告書等文件,至1949(民國38)年止。
羅東街農業會設立總會卷宗。
羅東街農業會設立總會卷宗。

 

各地農業會正副會長由各級行政首長兼任,臺灣農業會則由總督府總務長官兼任,而理事則由各州廳市街長官派任。市街庄農業會會員為經營農業者,或從事農事實行組合,以及如雞、鴨蛋養殖孵化與購買者,茶葉從事者,耕地、牧場、林業之土地所有權或租賃權者等,而農業會合併前之舊會員也為當然會員者,正也因為農業會的組合為政府控制政策之強制力執行,非照顧會員權益之原始宗旨,因此此時所加入的各種會員造成日後農會組成複雜,而有後來1953年的農業改進。而州廳農業會的會員,則由各街庄農業會及經總督府認可之法人都可成為州廳農業會之會員。

 

 

承前所述,臺灣總督府扶植產業組合後,太平洋戰爭加強經濟統制與物資給配,臺灣總督府1941年修正臺灣產業組合規則,賦予設立產業聯合會的法源依據,1942年臺灣產業組合聯合會正式成立,會址設於今日合作金庫銀行總行現址,各州廳設支部,各產業組合的存款利率轉存聯合會,奠定臺灣合作金融之體系,但產業組合也成為農村資金匯集、糧食配給的統治機構,成為州廳農會的下級組織。不過隨著臺灣農業會成立,臺灣產業組合聯合會也隨之解散,除金融業務外,其餘業務設施人員都由臺灣農業會接收[註5]

昭和19年1月3日羅東街農地十八號羅東街農業會設立委員任命書。羅東街長武生壬藏擔任設立委員長。
昭和19年1月3日羅東街農地十八號羅東街農業會設立委員任命書。羅東街長武生壬藏擔任設立委員長。
宜蘭信用組合有價證券簿。 該簿載有宜蘭市農會從1945(昭和20)年至1962年之間曾持有之各類有價證券,如面額1,000圓利率3分5厘的支那事變國庫債券、報國儲蓄債券、10,000 圓利率4分2厘的臺灣拓殖株式會社社債、4分2厘勸業大券,以及中華民國短期公債甲類與乙類債等。
宜蘭信用組合有價證券簿。 該簿載有宜蘭市農會從1945(昭和20)年至1962年之間曾持有之各類有價證券,如面額1,000圓利率3分5厘的支那事變國庫債券、報國儲蓄債券、10,000 圓利率4分2厘的臺灣拓殖株式會社社債、4分2厘勸業大券,以及中華民國短期公債甲類與乙類債等。

 

在產業組合之金融業務上,19442月臺灣總督府發布《臺灣產業金庫令》,接辦原臺灣產業組合聯合會的金融部門及業務,因此歸其箝制的資金團體,包括:各市街庄信用組合、各級農業會金融部門、購買販賣及利用等組合等等。依此命令,臺灣產業金庫於19444月正式設立,其任務為對所屬團體貸各式貸款、貼現、活存透支、存款、有價證券之保管或委託買賣,以及代理所屬團體收受股金之繳納或代為分配股息,也肩負對所屬團體金融事業之指導與統制,此外臺灣產業金庫也發行臺灣產業債券。臺灣產業金庫並在六個州廳地區設立臺灣產業金庫支店,建構成市街庄農業會(市街庄)、臺灣產業金庫支店(州廳)、臺灣產業金庫(全台)三級制的金融組織,也因此今日縣級及全國農會並未辦理信用事業之原因[註6]

 

臺灣產業金庫成立的主要宗旨,是協助民間社團資金調節與戰爭時期的社會安定,但事實上,是總督府透過制度安排,將產業金庫所存放的資金納入戰爭動員體系。1945年臺灣產業金庫由改組設立的合作金庫繼承,作為農、漁會信用部與合作社等地方社團的主管機構,營運走向一般銀行經營業務[註7]

 

參考資料

[註1] 李力庸,2008,〈日治時期桃園地區的產業組合與農村經濟(1913-1939)〉,收錄於林明煌主編,  《戀戀桃仔園—桃園文史研究論叢》,中壢:萬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p33-62。

[註2] 游永富纂修,2002《羅東鎮誌:經濟篇》宜蘭:羅東鎮公所:p288-289。

[註3] 劉翠溶,2000〈日治後期臺灣合作社農倉功能試探〉《臺灣史研究》71期:p153-173

[註4] 同上註。

[註5] 胡忠一等2012《臺灣農會史》,p160-168。台北:農訓協會。

[註6] 洪紹洋,2013〈臺灣基層金融體制的型購:從臺灣產業組合聯合會到合作金庫〉《臺灣史研究》204期:p99-134

[註7] 同上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