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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期-03-烏石港歷史沿革總覽(三)

城鄉潮間帶有限公司

-蘭陽博物館節錄自《石港春帆話蘭陽—烏石港正口200年調查研究成果報告書》 第14-20

188-202605

三、 正港時期

3-1、蘭陽八景之一:石港春帆

「石港春帆」為清代蘭陽八景之一。石港意指宜蘭縣頭城鎮的烏石港,其名之由,緣自於港灣內的巨大黑灰色硬頁岩礁石而得名。「蘭陽八景」是清道光5年(1825年)噶瑪蘭通判烏竹芳[16]選定,特標其名、而誌其勝,即龜山朝日、嶐嶺夕煙、西峰爽氣、北關海潮、沙喃秋水、石港春帆、蘇澳蜃市、湯圍溫泉,並各作七絕詩一首以紀其勝。

 

〈石港春帆〉烏竹芳

石港深深口乍開,漁歌鼓棹任徘徊。那知一夕南風急,無數春帆帶雨來。

 

這首詩的詞意是:「深邃的烏石港伸開雖小的港口,任漁人敲著槳、唱著歌,隨意的留連。哪知一夜之間南風突起,無數帆船帶著霏霏春雨,駛入港內,前來貿易。[17]」「蘭陽八景」收錄在清咸豐2年(1852)仰山書院刊行的《噶瑪蘭廳志》中的蘭陽八景版畫圖。按書中「蘭陽八景之五石港春帆」一圖,圖中可見設施機關有頭圍縣丞署、頭圍汛、烏石港礮臺、旗座等。關於烏石港,港口邊的礁岩,以及港灣上分布大小船隻,有福建船(大型船隻)和舢舨船(小型船隻)。由於烏石港軍防重要,清代官方曾在此設置頭圍汛和礮臺(砲臺)。頭圍汛為駐守營兵的機構。清代噶瑪蘭營設立後,有12門礮位,其中頭圍汛、烏石港礮臺各配置一門大礮。過往頭城北關海潮公園內有二門古礮,疑為清代頭圍汛、烏石港礮臺之大礮。[18]古礮於2021年移往蘭陽博物館典藏。

圖4、蘭陽八景之「石港春帆」。圖資來源:噶瑪蘭廳志。
圖4、蘭陽八景之「石港春帆」。圖資來源:噶瑪蘭廳志。

清咸豐2年(1852)仰山書院刊行的《噶瑪蘭廳志》上蘭陽八景之五:石港春帆圖中可見景物,如海上來往的福建船和舢舨船,肩負港口軍防守備的烏石港礟臺和頭圍汛。

圖5、烏石港遺址現況。圖資來源:林俊明拍攝。
圖5、烏石港遺址現況。圖資來源:林俊明拍攝。

位於宜蘭縣頭城鎮港口里、武營里、大坑里交界,因港灣內的巨大黑礁石而得名。烏石港為天然港澳,然而滄海桑田致使舊港消失,如今成為一片臨海的湖泊。

 

3-2、烏石港設為正口

宜蘭設治起源於嘉慶17年(1812217日,大清戶部奉旨批示遵辦,噶瑪蘭廳正式建置,廳署於五圍(今宜蘭市),同時在頭圍設縣丞。臺灣府噶瑪蘭廳頭圍縣丞是臺灣於清朝所立的官職,品等正八品,與噶瑪蘭通判並設。設廳之初,通判由「楊廷理」代理,頭圍縣丞由「胡桂」代理。

 

設立頭圍縣丞的理由為烏石港口需要有行政機關就近稽查。烏石港口岸的海防權責,由噶瑪蘭通判專管;港口稽查由頭圍縣丞、千總就近執行。[19]由此可知,噶瑪蘭設廳之初,烏石港即做為主要的口岸。至道光6年(1826),烏石港設為正口(正港),有特許航線可與福州對渡,海防改責成頭圍縣丞管轄。

 

宜蘭人口增加,消費跟著累進,導致缺乏民生物質與手工業產品,必須仰賴外地的供應;同時,此地豐富的農產品亦須尋找出路,受此市場機能的驅使,宜蘭在拓墾之初,就已展開對外貿易。《噶瑪蘭廳志》曰:「蘭地僻處全台山後,生齒日繁,人煙輻輳,一切日用所需,全賴各處小船於春秋間入口貿易。倘累以官差,或小加裁禁,舟商一經裹足,地方立見衰微。」而且草嶺古道,崇山峻嶺,貨多滯重,難以陸行,[20]是以「必須舟楫往來,以為民便。」[21],水路運輸於清代宜蘭具有便利性。然而「稽自開蘭十有餘年,未有堪以配載官穀之船入港者。」[22]在宜蘭設治初期,官穀無法進出,攸關於港口的設置。

根據《清實錄道光朝實錄》,道光6年(1826)的編年檔案中,有關於噶瑪蘭廳「烏石港開設正口」的記載。

「閩浙總督孫爾準奏、臺灣海口。今昔情形不同。請將彰化縣所轄海豐港。開設正口。亦近改歸嘉義縣笨港縣丞管轄。一切分配兵穀事宜。仍歸鹿港同知經理。其烏石港開設正口統歸頭圍縣丞管轄。下部議行。[23]」

編年檔案中提及的「海豐港」位於今日雲林縣五條港。可知清道光6年(1826),清朝奏準於臺灣設立新的正口,繼鹿耳門(1685年設)、鹿港(1784年設)、八里坌(1792年設),海豐港和烏石港成為清代臺灣第四和第五個正口。檔案中提及到港口的管轄,稽查都是就近機關辦理,海豐港為「嘉義縣笨港縣丞」,烏石港為「頭圍縣丞」。文中提及海豐港有「分配兵榖」的功用,作為軍用米糧輸出的管道。烏石港的開設目的,目的則是「疏通積穀,便民貿易」,原因如下文所示。

圖6、《清實錄道光朝實錄》編年檔案記載奏準烏石港為正口文獻資料。圖資來源:蔣經國基金會「明實錄、朝鮮王朝實錄、清實錄資料庫合作建置計畫」[24]。
圖6、《清實錄道光朝實錄》編年檔案記載奏準烏石港為正口文獻資料。圖資來源:蔣經國基金會「明實錄、朝鮮王朝實錄、清實錄資料庫合作建置計畫」[24]。

道光6年(1826)五月十四日,[25]戶部移會閩浙總督兼署福建巡撫孫爾準[26]於五月初一上奏內容,收錄於《臺案會錄丙集》卷七:

閩浙總督兼署福建巡撫臣孫爾準跪奏為台灣海口今昔情形不同、請將海豐、烏石二港一併增設正口、以疏兵穀、而便商艘、仰祈聖鑒事:竊照台灣一府,孤懸海外,民間日用貨物,大半取資內地,而內地兵糈,亦賴赴台商船配運。當初入版圖之時,設鹿耳門一口,對渡泉州之廈門。嗣於乾隆四十九年,奏開鹿仔港對渡泉州之蚶江。五十三年,奏開八里坌對渡福州之五虎門。嘉慶十五年,奏請三口通行,不拘對渡,一體配運兵,先後奉旨允准在案。臣在巡撫任內,於道光四年赴台巡閱,查悉鹿仔港口門新被沙淤,港道淺狹,船只出入頗難。舊有海豐港者,界在嘉義、彰化之間,初本陿隘,近因溪水匯注衝刷,甚為深廣,土人名為五條港。當即親往履勘,寬約數里,港水甚深,大船通行無滯。又噶瑪蘭處台灣眾山之後,重巖峻嶺,負載難行。其地有烏石港、加禮遠港可通小舟,俱堪開設正口。…噶瑪蘭通判呂志恆勘明烏石、加禮遠二港,可設正口。詢據該處士民等,僉呈稱便。由台灣道孔昭虔會同台灣鎮總兵蔡萬齡覆查屬實,詳請設口,以便商民。經前督臣趙慎畛批司核議去後。茲據藩司惠顯會同在省司道詳請具奏前來。

 

…又查噶瑪蘭處全台之背,但產米穀,一切器用皆取資於外販。其地有三貂、嶐嶐二嶺,山徑險峻,陸路貨物不能疏通,惟西勢之烏石港、東勢之加禮遠港,每於春末夏初南風司仙之時,可通四、五百石小船。內地福州、泉州等處商民,裝載日用貨物,前往易米而歸。福、泉民食,藉資接濟,兩有裨益。若加裁禁,則商販不通,於民間殊多未便。亦應如其所請,開設正口,以利民生。第查烏石港系頭圍縣丞所管,加禮遠港系繫東巡檢所管,雖分屬兩員管轄,而兩口相距僅十餘里。凡船到加禮港,母庸另設口岸,統歸頭圍縣丞管轄。該處雖無大號商船出入,不能配運兵穀,凡小船往來,俱由該縣丞查驗,蓋印放行。仍於船照內登明所載貨物、米糧數目及運回何處售賣,按月造冊通報,俾有查考。如有夾帶違禁貨物及附搭匪類偷渡寄賣,俱責成該縣丞會同該管之頭圍千總實力稽查挂驗。如此變通辦理,既可疏通積穀,又可便民貿易,而層層稽查,仍與嚴禁偷渡之意相符。此外如有未盡事宜,仍仙該管道府廳縣確查覆到,另行核辦。其餘各小口仍嚴行封禁,如有商船私越偷渡,照例究辦。所有海豐、烏石二港應增設正口緣由,謹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道光六年五月初一日,[27]內閣奉上諭:孫爾準奏台灣海口今昔情形不同,請將海豐、烏石二港增設正口一折,著各該部核議具奏。欽此。

根據這份上奏資料,可以看出閩浙總督孫爾準提出烏石港作為正口,參照了當時噶瑪蘭通判呂志恆[28]的想法,「噶瑪蘭通判呂志恆勘明烏石、加禮遠二港,可設正口。詢據該處士民等,僉呈稱便。」噶瑪蘭通判呂志恆調查後,認為蘭陽平原的南北二座港口:北邊的烏石港、南邊的加禮遠港,都適合作為正口。

 

上奏資料中提及烏石港當時船隻進出港口的情形:「該處雖無大號商船出入,不能配運兵穀,凡小船往來,俱由該縣丞查驗,蓋印放行。」烏石港和加禮遠港都是沙岸環境的天然海港,所以港口水深不夠,較少大船進出。然而,但凡有其他小型船往來烏石港,仍都需經由頭圍縣丞檢查審核,才能蓋印放行。烏石港由於不適合大號商船出入,因此不能配運兵穀。

 

而為什麼要以烏石港作為正口,文中開門見山地提出:「又查噶瑪蘭處全台之背,但產米穀,一切器用皆取資於外販。」宜蘭位於後山,地處偏遠,但這裡有生產米榖,而居民一切日常用品又需要仰賴外界,因此可以藉由輸出當地的米穀,在以空船返載日常用品,「內地福州、泉州等處商民,裝載日用貨物,前往易米而歸。福、泉民食,藉資接濟,兩有裨益。」換言之,宜蘭主要作物為稻米,蘭陽平原是北臺灣重要的糧倉,開設正口,輸出這裡的糧食,也引入外界的日用品,促進商販往來後山交易,閩浙總督孫爾準認為這樣能相互裨益。

 

清代為防範走私貿易與非法移民,訂有特許航線的「對渡」制度,烏石港與大陸的對渡港口是福州港,福州是閩江的大港,以閩江口外的五虎門為指標,所以在《噶瑪蘭廳志》又稱為「逕渡五虎」。烏石港的對外貿易可分成三個方向:往江浙、福州等地者稱為「北船」,往廣東者稱為「南船」,往漳州、泉州、惠安、廈門者稱為「唐山船」,其中以北船為主要的貿易航線。[29]

小結,清廷增設烏石港的考量,本研究整理出四點理由:

1.  疏通積穀;增設烏石港的目的是希望配運宜蘭的米榖至外地,減低在地的米穀囤放。

2.  以利民生:宜蘭的漢人日常所需仰賴外販,透過陸運貨物很難疏通,需要仰賴商船。

3.  通商貿易:烏石港對渡福州五虎門,自由通航華南沿海,宜蘭商民可和內地商販交易,以米易物,促進商販往來。

4.  權責分明:宜蘭境內的烏石港和加禮港的商貨船往來,俱需頭圍縣丞查驗蓋印放行。

圖7、清光緒4年(1878)的〈全臺前後山輿圖〉局部[30]。圖資來源:開放博物館。
圖7、清光緒4年(1878)的〈全臺前後山輿圖〉局部[30]。圖資來源:開放博物館。

註16:烏竹芳,字筠林,山東博平人。嘉慶9年(1804)甲子舉人。清道光5年(1825)署噶瑪蘭通判,清道光10年(1830)又署澎湖通判。

註17:楊欽年,2000年,《詩說噶瑪蘭》,頁182,宜蘭縣文化局。

註18:許毓良,〈北關嘉慶古礟管與清代宜蘭軍事史6-5〉《蘭博電子報》第145期,2022年10月。https://www.lym.gov.tw/ch/collection/epaper/epaper-detail/8e257e31-2ce8-11ed-9058-2760f1289ae7/

註19:陳淑均,1852年,《噶瑪蘭廳志》。〈卷二〉烏石港口岸,原議照鹿耳門鹿港同知澎湖通判成例,歸噶瑪蘭通判專管。嘉慶十六年總督汪志伊奏稱:該鎮道所議烏石港口責成縣丞、千總就近稽查之處。查臺灣海防事宜,均責成同知通判管理。

註20:陳進傳,〈烏石港的興起〉《蘭博電子報》第64期,2010年05月。

註21:姚瑩,1829年,《東茶紀略》。

註22:陳淑均,1852年,《噶瑪蘭廳志》。

註23:資料來源:蔣經國基金會「明實錄、朝鮮王朝實錄、清實錄資料庫合作建置計畫」。 https://hanchi.ihp.sinica.edu.tw/mqlc/hanji_book?13^238609475^0211011^DD124QSL090098000021

註25:道光六年五月十四日,為西元1826年6月19日。可詳:臺灣大學數位典藏與自動推論實驗室數位典藏研究發展中心,臺灣曆法查詢系統。http://thdl.ntu.edu.tw/datemap/index.php

註26:孫爾準(1772~1832),字平叔,一字萊甫,號戒庵、戒菴,江蘇金匱(今無錫)人,清朝政治人物,進士出身。

註27:道光六年五月初一,時間為西元1826年6月6日。可詳:臺灣大學數位典藏與自動推論實驗室數位典藏研究發展中心,臺灣曆法查詢系統。http://thdl.ntu.edu.tw/datemap/index.php

註28:呂志恆,江蘇陽湖人,道光3年(1823)7月借補噶瑪蘭廳通判。

註29:林正芳,〈籌建紀要─烏石港的春帆〉《蘭博電子報》第123期,2006年12月。 https://www.lym.gov.tw/ch/collection/epaper/epaper-detail/9ed38d5e-27a6-11ea-a67a-2760f1289ae7/

註30:資料來源:「開放博物館」,2024.10.01瀏覽。 https://openmuseum.tw/muse/digi_object/2240bca22983b1688d32b4e7fce4d14c

書籍資訊

計畫名稱:石港春帆話蘭陽—烏石港正口200年調查研究及策展計畫

委託單位: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

規劃單位:城鄉潮間帶有限公司

執行時間: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