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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博電子報

考古遺址的文資保護三部曲:發現、指定與監管-以國定Blihun漢本暨丸山考古遺址為例

文 / 蘇美如 蘭陽博物館研究典藏組組長

第161期-2024年2月號

一、前言

文化部至2023年底已指定全國共11處國定考古遺址,其中宜蘭縣境內有兩處,分別為位於南澳鄉澳花村的Blihun漢本考古遺址以及冬山鄉丸山村的丸山考古遺址[1]。蘭陽博物館(以下簡稱「蘭博」)自2023年1月1日開始執行宜蘭兩處國定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在屆滿1週年之時,透過本文以《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規[2]的考古遺址保護手段為題,說明如何藉由「發現、指定與監管」的過程,逹到保全維護考古遺址之目的。

圖一 Blihun漢本考古遺址因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而出土。(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圖一 Blihun漢本考古遺址因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而出土。(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圖二 Blihun漢本考古遺址內發現完整度極高的聚落遺跡。(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圖二 Blihun漢本考古遺址內發現完整度極高的聚落遺跡。(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圖三 丸山考古遺址於1998年進行大規模搶救發掘。(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圖三 丸山考古遺址於1998年進行大規模搶救發掘。(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圖四 捲瓣形石刀為丸山考古遺址出土石器之一。(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圖四 捲瓣形石刀為丸山考古遺址出土石器之一。(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二、為什麼要保護考古遺址?

考古遺址是古代人群的生活場域,考古學家透過由地面向下發掘的過程,逐層從地底出土古代人群的各式遺物,這些遺物包括:利用石、土、玉、金屬、骨骼...等材料製成器物或裝飾品的「文化遺物」,屬動物骨骸或植物種子的「自然及生態遺留」,以及埋於墓葬中的人骨牙齒等「人類體質遺留」[3]。考古遺址及遺物紀錄著人群在土地上的生活過往,證明人群曾經存在的事實。

考古遺址一旦被開挖破壞就無法回復,在建設開發蓬勃發展的今日,保護考古遺址有刻不容緩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三、《文資法》在考古遺址保護的規範

() 「發現」疑似考古遺址時的適宜作為

埋藏於地下的考古遺址,往往是在交通建設或土地開發的挖掘工程中被迫出土,例如Blihun漢本考古遺址因為蘇花公路改善工程[4]而出土。

2012年3月5日,蘇花改谷風隧道南口發現疑似文化遺物,為避免遺址遺物在開發過程中遭到破壞,地方主管機關(宜蘭縣政府)及開發單位(蘇花改工程處)依照《文資法》第57條、《文資細則》第27條與《監管辦》第8條,採取必要的適宜作為,包括:停止開發行為、通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評估、召開審議會議等(如表1)。同(2012)年9月起,蘇花改工程處委託考古專業機構[5]開始執行工程開挖範圍的考古遺址搶救發掘作業,於2017年9月25日完成搶救發掘後,續行施作蘇花改工程。

搶救出土的遺物移置適當場所進行登錄整飭,遺址空間則透過現場測繪、攝錄影及3D掃瞄等方式進行脈絡紋理的紀錄,遺址遺物受到適當的保存及紀錄後,作為教育推廣的基礎。

()「指定(或列冊)」考古遺址是保護的必要手段

為保護考古遺址,主管機關依《文資法》相關辦法[6]審查具考古遺址價值者,審查結果分為指定考古遺址或列冊考古遺址。指定考古遺址依主管機關之不同,又分為國定、直轄市定及縣(市)定等三種;列冊考古遺址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錄造冊以為管理。

以Blihun漢本考古遺址為例,宜蘭縣政府在接獲搶救單位提報後,2016年1月8日現勘決議列冊追蹤、3月6日審議通過指定為縣定遺址、5月9日函請文化部指定為國定遺址。文化部於同(2016)年7月1日召開審議會、8月15日公告指定為國定遺址,後因《文資法》修法,於2017年11月17日變更名稱為國定考古遺址。

考古遺址經指定或列冊後,主管機關需依照《文資法》進行保護、調查、研究、監管、發掘、採購、活用及出土遺物保管等事項。因此,「指定(或列冊)」可讓考古遺址具有法定文化資產身份,是完備考古遺址保護的必要手段。

圖五 指定考古遺址一覽圖,全國計有11處國定考古遺址、24處直轄市定考古遺址、20處縣(市)定考古遺址,合計55處指定考古遺址,另有列冊考古遺址79處(統計至2022年12月31日)。(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黃云亭),2023.6.1。)
圖五 指定考古遺址一覽圖,全國計有11處國定考古遺址、24處直轄市定考古遺址、20處縣(市)定考古遺址,合計55處指定考古遺址,另有列冊考古遺址79處(統計至2022年12月31日)。(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黃云亭),2023.6.1。)
圖六 國定考古遺址分布圖(統計至2022年12月31日)。(來源: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2022。)
圖六 國定考古遺址分布圖(統計至2022年12月31日)。(來源: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2022。)

() 透過「監管」以穩定考古遺址於現地

為使考古遺址持續穩定地埋存於原址,體現考古遺址以「現地保存為優先」的理念,對已指定(或列冊)的考古遺址,主管機關依照《監管辦法》,於考古遺址範圍內實施監管保護及定期巡查,以避免自然或人為破壞,確保考古遺址完整性與遺物安全性。監管保護內容包含:日常維護、緊急維護、教育宣導、經營管理、土地利用及建物設施管理。

文化部公告國定Blihun漢本及丸山考古遺址後,因地利之便,委由宜蘭縣政府[7]執行監管保護計畫,以利及時掌握考古遺址緊急狀況之發生,並能就近瞭解相關的土地使用與開發計畫。監管單位通報計畫予工務、建設、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地政、農業及環保等地方主管機關,以及結合社區進行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逹到串連在地單位共同合作以及培力社區共同守護文化資產。例如丸山村民在2019年成立「宜蘭縣國定丸山考古遺址發展促進會」,積極參與考古遺址的環境維護及教育推廣,即是結合監管計畫與在地社區一同保護文化資產,逹到穩定考古遺址於現地的實例之一。

四、結語

考古遺址就像是史前人群的身份證,身份證上的標記,是識別不同人群、瞭解人群互動以及解讀人群生活故事的依據,尤其在有文字紀錄以前,考古遺址在證明人類的文化發展上具有關鍵意義。透過本文,期讓更多人理解保護考古遺址的作法及重要性,共同為保護考古遺址而努力。

參考資料與註釋

[1] 文化部分別於2016年8月15日公告指定Blihun漢本國定遺址(2017年11月17日更名為國定考古遺址)、2018年11月28日公告指定丸山國定考古遺址。

[2] 相關法規除《文化資產保存法》(簡稱《文資法》)外,尚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簡稱《文資細則》)、《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簡稱《監管辦》)、《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簡稱《指定辦法》)等。

[3] 詳《文資細則》第4條。

[4] 蘇花公路改善工程範圍由宜蘭蘇澳到花蓮大清水,為交通部回應民意「安全回家的路」訴求,由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簡稱「蘇花改工程處」)辦理,工程正式名稱為「臺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簡稱「蘇花改」,全案於2011年1月29日動工、2020年1月6日完工通車。

[5] 為提升搶救發掘速度,蘇花改工程處分別委託中央研究院及庶古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搶救發掘作業。

[6] 《文資法》第43條、《文資細則》第15條及《指定辦法》第3條。

[7] 分別由宜蘭縣政府文化局(2017-2022年)及蘭博(2023年起)進行考古遺址之實際監管保護作業。

參考文獻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01
  2. 《文化資產保存施行細則》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04
  3.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H0170054
  4. 《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56
  5.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黃云亭),6.1,〈從文化資產法令看考古遺址與實例分析〉,《「國定Blihun漢本考古遺址」環境管理維護教育宣導講座》(上課講義)。
  6. 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2022,〈交通樞紐上的國定考古遺址–從Blihun漢本談起成果報告書〉,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委託案。
  7. 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2023,〈112年度國定Blihun漢本暨丸山考古遺址監管保護工作執行計畫期末報告書〉,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委託案。
  8. 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1.8,〈監察院辧理「政府辧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考古遺址等文化資產保存、 人才培育現況與困境之探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現地履勘 (宜蘭) 解說版〉
  9. 陳光祖,6.1,〈當開發遇見考古遺址〉,《「國定Blihun漢本考古遺址」環境管理維護教育宣導講座》(上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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