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期-宜蘭縣的鄉鎮市農漁會4-3
蘭陽博物館改寫
戰後農會與合作社的分合之爭
1945年負責接收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廳,先是依照日治時期《臺灣農業會令》維持合作社與農會合併的農業會組織,維持日治時期的體制。1946年陸續完成鄉鎮與省農會的改組,因同年3月臺灣舉行各級民意代表選舉,農業會是否能依照職業團體而有參政權,引起臺灣各級農業會的法源依據疑慮,當時內政部同意「農會」享有團體參政權,但社會部也電文「農業會」應依法改組為「農會」。1946年4月20日長官公署下令各級農業會改組為農會,但實質上僅是名稱易名。
由於涉及到當時的派系紛爭,應該「農會政策、合作經濟」兩者分立,4月24日長官公署依社會部指示,將農業會內原農會與產業組合劃分為農會與合作社,前者依《農會法》管理,合作社受《合作社法》辦理,將原農業會兼辦之合作業務劃出,另設合作社組織。不過由於臺灣的農會與合作組織發展有其成熟脈絡,兩團體原屬同一農業會,人員互兼、財產劃分不易、業務重疊,尤其農業會資金來自於原產業組合,當產業組合另成合作社,鄉鎮農會就如同虛設,因此後臺灣省政府1948年3月再頒佈〈農會與合作社連體經營辦法〉作為過渡期之折衷辦法。
1949年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派員來臺灣考察,建議實施合併農會與合作社改組為農會,後由省主席陳誠接受並實施,於1949年12月完成合併工作[1]。但改組後農會卻導致農會被非農民把持,農復會請美國學者安德生博士於1950年來臺進行研究並提出《臺灣之農會》報告,指出臺灣農會問題在於非農民會員問題。後來政府即以此報告於1952年頒行〈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省政府訂頒〈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全臺灣於1953年開始進行改組工作,於1954年改組完成。此項措施確定農會是具有經濟、政治、社會及教育等多功能的農民團體,並清理會員資格,分為正會員與副會員(贊助會員),使農會真正為農民爭取權益,並建立權能劃分的總幹事制度,終止農會與合作社分合的爭議,使農會成為真正的農民合作組織。
改進後的臺灣農會
1954年臺灣鄉鎮農會的制度已趨成熟,由總幹事為農會的執行主管,會員大會、理監事為農民的權利機構而選出,責於自訂決策與監督會務,下有會務(總務)、會計、供銷、信用、推廣部門。1952年農復會依照安德生博士建議,邀請白仁德來臺灣輔導開辦四健會、1954年卜普推廣農民教育,1957年畢玲絲家政推廣教育,重新奠定農會作為指導「教育功能」的基礎。1955年農復會定〈臺灣省新農業推廣教育方案〉,確認農業推廣交由各級政府策畫,並由農會為執行單位。
1950年代臺灣農業推廣著重於傳授新品種及耕種新技術,增加生產單位面積,宣導土地改革政策,組織農村農事研究班。1960年代輔導農民綜合優良生產技術、多角化經營與農場經營概念經營,並積極輔導如洋菇、蘆筍等外銷產業,也推動農地重劃與農業機械化。又此時期政府開辦統一農貸彌補農會資金不足,1964年又禁止信用合作社在鄉鎮設立分社,外銷的各種經濟作物之外匯提升,使農民收入增加,農會信用部存款也因此提升。從1966年宜蘭市農會第六屆理事會的業務概況資料來看,推廣部工作報告就在進行如洋菇耕種成果的檢討,以及甘藷等雜糧作物輪作的示範活動;另外正條密植與水田消毒也是這時候推廣的項目之一。
1970年代農會推廣重點漸往輔導共同作業及生產,如水稻共同栽培,倡導吾愛吾村互助精神,設置綜合發展示範村等等。1980年代是二次農地改革,1983年臺灣省政府培養生產區組織產銷班,讓生產與運銷一貫,也致力倡導農村現代化,培養留農青年。
而1970年代是近代臺灣農會發展的重要階段,即廢止〈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農會法》的修正公布明定20項農會任務,其宗旨為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發展農會經濟,原本的股金制度廢除而改以事業基金,農會定位為公益社團法人屬性的農民組織,使會員與農會基金權利義務脫離,政府成為農會的主人,由主管機關管理農會人事、財務與事業。1975年為確保農會會員權益,57個嚴重虧損農會被併入鄰近財務健全農會。例如:宜蘭縣的南澳鄉農會併於蘇澳鎮農會,成立蘇澳地區農會;大同鄉農會併於三星鄉農會,成立三星地區農會。可惜相關合併檔案以及移交清冊..等,據本次調查得知皆已銷毀。
參考資料
[1] 范雅鈞,2013〈臺灣農會檔案價值與應用〉《檔案季刊》12卷1期:p2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