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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博電子報

062期-賣捌所

文:莊雅惠/圖: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改寫自《宜蘭縣定古蹟舊宜蘭煙酒賣捌所調查研究與修復設計》

台灣專賣事業地圖。資料來源:台灣總督府專賣局編,1940,《台灣專賣事業年鑑》,編者,封底頁
台灣專賣事業地圖。資料來源:台灣總督府專賣局編,1940,《台灣專賣事業年鑑》,編者,封底頁

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的專賣事業,始於1897(明治30)年1月以『阿片專賣令』規定鴉片專賣,之後陸續增加食鹽、樟腦、煙草、酒等各類專賣,到二次大戰末期再將無水酒精、度量衡、火柴、石油列入專賣,專賣之目的在增加台灣總督府的財政收入,並兼有產業、社會政策上的特殊目的。專賣事業的製造、運輸、銷售等,均由專賣機關負責操作,或在其管制範圍內,專賣收入平均佔台灣歲入的40%,是殖民政府極為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

煙草與製品

台灣煙草的種植及使用最早可溯自荷據時期,至於煙草之起源,《重修台灣縣志》中記載:

 

煙草,種出東洋,名淡巴菇。莖葉皆如牡菊,取其葉製絲,燃火吸其煙,令人醉。片時不食,輒思,故亦謂之相思草。台產無多,味亦遜,所販賣皆自內地運至者。(註1)

 

而《恆春縣志》則記載:

 

淡巴菰:即煙草,出番山,以上十八社者良。姚旅露書:『呂宋國,有草名淡巴菰,一名金絲醺,漳州人自海外攜來。』茲恆邑僻在海外,番人不知貿利,亦有此種,自非漳州人所攜贈,蓋天地自然之產耳。(註2)

 

或說自東洋而來,或說是南洋呂宋國而來,或又說為天地自然之產,真正起源莫衷一是。然荷據時期已見發達,明鄭時期繼續進展,及至清領前期,禁止台灣人民種植製造,煙業才轉趨沒落。到晚清劉銘傳撫台時期,轉為積極獎勵人民種植煙草,還曾派員前往呂宋,學習馬尼拉煙草的煙草耕作及製造技術,於是島內之煙業又現繁榮(註3)。

煙草苗圃 (照片來源:台灣と海外社編,1937,《台灣專賣事業年鑑人物編》,編者)
煙草苗圃 (照片來源:台灣と海外社編,1937,《台灣專賣事業年鑑人物編》,編者)
黃色種煙草乾燥室 (照片來源:台灣と海外社編,1937,《台灣專賣事業年鑑人物編》,編者)
黃色種煙草乾燥室 (照片來源:台灣と海外社編,1937,《台灣專賣事業年鑑人物編》,編者)

日人領台初期財政困難,基於增加財政收入為首要目的,同時具有尋求煙草生產之自給自足,改良品質,振興產業等考量 (註4),台灣總督府決定將煙草亦收歸專賣,較之日本國內煙草專賣制度早一年實施。

 

專賣初期,煙草之加工製造部分委託民間業者,一則由於日人製煙的技術不比台灣人優秀,二則由於本土商人有現成的製造技術與機器,煙葉則由專賣局供給。日本煙葉供給由專賣局經手,外國煙葉輸入則以三井物產株武會社為主。1912年,專賣局直屬台北煙廠竣工後,便停止民間委製的方武,自行加工製造 (註5)。

製造煙草之包裝 (照片來源:台灣と海外社編,1937,《台灣專賣事業年鑑人物編》,編者)
製造煙草之包裝 (照片來源:台灣と海外社編,1937,《台灣專賣事業年鑑人物編》,編者)

台灣自實行煙草專賣以後,煙葉經試植雖品種繁多,惟其經過改良推廣僅有中國種、黃色種及馬尼刺之雪茄種三種,為台灣製煙工業之主要原料。日治時期專賣局將種煙區集中在台北、宜蘭、新竹、台中、台南、高雄、屏東、花蓮等地,但是宜蘭因雨量多,導致栽培成績並不理想。(6)1934(昭和9)年全島煙草種植面積925公頃,全島煙葉產量214萬公斤,宜蘭地區煙草種植面積約佔全島之2.6%、煙草產量約佔全島之1.29%。一方面說明了宜蘭地區煙草種植面積少,也說明了單位面積的產量低。

 

又以戰後1950年而言,宜蘭地區顯得極少。每公頃的產量約為1,400公斤,當時的台中、嘉義、屏東種植區產量每公頃約為1,800-2,000公斤。在煙草種植的輔導、改進上,設三星、羅東二個輔導區。

 

 1962(民51)年在種植面積、菸農相繼減少下被「菸酒公賣局」裁廢,不再種植煙草。(7)大體言不論日治、戰後,由於宜蘭多雨且潮濕,因此所產煙葉品質不佳,不利於煙草的栽培,對於台灣的煙草產量言顯得較不重要。

煙草耕作移民農家 (照片來源:台灣と海外社編,1937,《台灣專賣事業年鑑人物編》,編者)
煙草耕作移民農家 (照片來源:台灣と海外社編,1937,《台灣專賣事業年鑑人物編》,編者)

煙草製品之配銷制度

昭和9年指定宜蘭、羅東二區煙草賣捌人 (照片來源:福田廣,1937,《台灣專賣事業之人物》,頁32)
昭和9年指定宜蘭、羅東二區煙草賣捌人 (照片來源:福田廣,1937,《台灣專賣事業之人物》,頁32)

煙製品的販賣採配銷制度,初期為三級制:總配銷人→仲賣人(批發商)→小賣人(零售商),總配銷人由專賣局指定,仲賣人(批發商)與小賣人(零售商)則由地方機關指定。

 

由於各地批發商並無規定的銷售範圍,因此發生越區削價、惡性競爭的情形,甚至造成本身成本無法回收,資金週轉不靈,經營情況混亂,無法完成當局規定之儲存銷售數量,當局乃於1914年廢除中間的仲賣人,改為賣捌人(配銷人)與小賣人(零售商)兩級制。

 

兩級制實施後,因為當局僅規定零售價最高額的限制,因此各配銷人之間不免仍有相互削價競爭的情形發生,專賣局為徹底消弭這種惡性競爭,遂於1918年比照日本國內煙草專賣制度,將賣捌人(配銷人)的區域(賣捌區)加以劃定,因此島內劃為若干銷售區域,每區僅指定一名配銷人,嚴禁越區銷售。煙製品的配銷分進口日煙與島產兩種,原則上,前者配銷人均指定日人,後者則多指定本島之著名商紳,如台北之辜顯榮、陳江流、鄭火旺、陳仙化、歐陽長庚,台南之吳予周、黃鷺汀、洪彩惠等。(8)

 

其後,專賣局依據台灣專賣法規之規定,就各分局處所轄之配銷區域,分別劃分為若干「煙草賣捌(係日語,意猶批發)區」,每一「煙草賣捌區」各設一「煙草賣捌所」,由專賣局指定配銷人(賣捌人)及其他出資之匿名股東(又稱匿名賣捌人)聯合組織之。賣捌人之指定任期均為三年。賣捌人之配煙方式除在第二次大戰末期因產量突然減少以定量配給外,一直為任意選購。賣捌所之所有業務收入及附帶收入,除實際支出外其盈餘全歸賣捌人所有。

宜蘭出張所官職員及賣捌人 (照片來源:福田廣,1937,《台灣專賣事業之人物》,頁首照片)
宜蘭出張所官職員及賣捌人 (照片來源:福田廣,1937,《台灣專賣事業之人物》,頁首照片)

備註

  • 註1    王必昌,《重修台灣縣志》,頁413。
  • 註2    屠繼善,《恆春縣志》,頁167。
  • 註3    魏西壽、茅秀生,1952,《台灣之發酵工業》,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頁103。
  • 註4    台灣總督府專賣局編,1907,《台灣總督府專賣事業第一年報》,頁1-7。台灣總督府專賣局編,1912,《台灣總督府專賣事業第五年報》,頁1-4。台灣總督府專賣局編,1925,《台灣總督府專賣事業第十六至二十二年報》,頁1-7。日本國內亦在此時實行煙草專賣。
  • 註5    楊選堂,1952.12,〈台灣之製煙工業〉《台灣銀行季刊》15:3,頁120。
  • 註6     羅東公學校編著,林清池譯,1999,《羅東鄉土資料》,宜蘭縣立文化中心,頁112。
  • 註7    蕭明治,2000,《戰後台灣菸草產業之發展(1946-1998)》,中興大學歷史系碩論,頁23-31。
  • 註8    同註7,頁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