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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博電子報

110期-憲禁胥差需索社番戳記碑

蘭陽博物館

前言

2016年4月到2017年10月蘭陽博物館執行「宜蘭縣古碑調查研究計畫」,針對宜蘭縣境內,1945年以前設置的古碑進行清查工作,首先蒐集解讀古碑相關的文獻後,以鄉鎮為單元,到每一個古碑所在的位置,進行觀察、訪談和測量,來蒐集資料,接著進行初步的分析和歸納,填寫資料表上的各項資料,查閱參考文獻,然後分析歸納,進行問題的解析和現象解釋,最後提出文物保存的政策建議。

 

本計畫由佛光大學文創所陳進傳教授主持,文史工作者郭耀清及蘭博研究典藏組組長林正芳擔任協同主持人,專任助理為李孟紋,調查過程中,有不少的文化志工參與。

 

執行本案期間,同時辦理推廣教育活動,包括田野講堂:每次田調時公布時間地點,請有興趣者自行前往、古碑之旅(1051116)和宜蘭縣古碑清查研習(10664)三種。

 

本案共清查了130件古碑,其中清代35件,日治時期95件,經本案學者專家的會商後,建議建檔20件,列冊追蹤68件,提報指定一般古物42件。

 

為了向社會大眾分享本案的成果,我們會逐期刊載「宜蘭縣古碑調查研究計畫」中各古碑的內容。

憲禁胥差需索社番戳記碑正面照與側視照
憲禁胥差需索社番戳記碑正面照與側視照

小檔案:

  • 設立年代道光18年(1838)
  • 設立者:蘭廳通判閻炘
  • 材質:砂岩
  • 尺寸:最長77/最寬11/最高154
  • 原立點:城隍廟旁福德宮前
  • 現址:宜蘭城隍廟天井迴廊下

立碑目的

書體為楷書。碑額無題,刻有雙龍搶珠的紋飾,立碑人是噶瑪蘭廳通判閻炘,目的是曉諭示禁,立碑於城隍廟前。道光13年(1833)時任通判仝卜年立碑,明令租用番地之漢佃,繳交租穀時,須蓋有各社戳記的書面收據作為憑證。

 

道光7年(1827)時任通判洪煌,認為有的戳記字樣模糊不清,於是下令換發新戳記,並收取五十番銀規費。後繼通判上任後循例更新戳記並收取五十番銀規費。番社通事、土目換人更換戳記時,亦比照辦理收取五十番銀規費。噶瑪廳通判走馬換人,像是過江之鯽般,以至於各社苦不堪言。

 

道光17年(18375月就任的李若琳通判,廢除此陋規,但大家仍抱懷疑態度。道光18年(1838)元月上任的閻炘通判,不但重新免費發放新戳記,還加上「長行」字樣,以示永久使用。免除日後官員陽奉陰違,仍然暗地裡需索規費,並且立此碑,以公告周知。

碑文上雙龍搶珠雕刻
碑文上雙龍搶珠雕刻

碑文

曉諭革除流弊事,道光十八年閏四月初二日,據東、西勢各社番通事高令擔武朗、兩爻芥埓、土目打那網施八、龜劉斯吉等僉呈詞稱:「各社番黎歸化之初,性愫憨而事務不諳,習俗殊而語言不通。荷蒙前憲加意體恤,舉設總理社丁爲之提撕警覺,仍令各社自擇誠寔妥番充當通事、土目,給領諭戳,管理社務、約束番丁,毋庸  官爲飭充,以杜吊驗換戳之弊。當經通詳在案,並即遵行無異。以是而番之承充首責者,為免花費之累,皆樂向前奉公矣! 

 

乃越至道光七年間 , 洪前廳到蘭蒞治,謂:『各通、土所領戳記行用已久,字畫糊混,著即繳銷換給;每戳派出番銀五十元,以供費用。』等因;時各遵照繳送,意以此換必可永遠行用。誰知以後陳陳相因、積而成例,每遇新官到任,即應換給戳記、□繳費銀,致各辦公之番竭棉莫措。嗣幸於道光十六年間,  李前廳接篆署理,洞悉番黎究因,不堪供費戳費;蒙將所換諭戳當堂發交承,領諭免  繳費銀。 

 

朗等仰沐鴻仁,雖各互相稱頌,然係邀一時之倖,終不敢異?後來之不再  飭繳。茲逢  仁憲奉調來□□□,既見精奇,操守尤爲廉潔,且也目清訟案、嚴辦盜賊,善民即随事懲勸,愚番則格外優恤。其或一切宜務,無不斟酌整飭相度施行。□等於此又喜德政之維新,然不敢謂戳費又免備繳也。乃幸於齊集點卯之期,蒙諭『換戳費銀仍免繳送,飭將原戳繳銷;另給長行字樣,方免異日又應吊換而啓需索之漸』等因。朗等承諭,欣忭欲狂,用將原戳各行繳銷;現果蒙換長行戳記,發給具領。第慮吊戥?之□未蒙註銷免費日之語,未有明證,竊恐無以垂久遠而杜異。合情相率僉叩,伏乞父母孔邇息將吊換戳記原案先行註銷,□□□情牒詳  上憲批示立案,勒碑爲記。俾換戳繳費之事,自茲革除,而各辦社務之番奕世啣感,切叩」等情。 

 

據此,查蘭屬東、西勢共有歸化熟番三十六社,每社設有通事、土目爲之管理社務,約束番丁,由廳給發通土戳記,以爲代番收租,截串稟報公事之用。其□給戳記本有戳式存案;設有假控情事,儘可調閱原卷查核,自可無須調換新戳,轉滋弊竇。 

 

本分府到任,訪悉情形,業經□差吊銷前任舊戳,換給該通、土長行戳記,免其按任繳換,以昭信守;並將歴任換戳原奏註銷在案,茲據僉呈前情,除據情詳請  本府憲批示立案,革除換戳使費名色,以垂久遠外,合行出示曉諭。 

 

爲禁仰閤屬東、西勢各社番通土暨各番黎知悉:自今以後,爾等所領戳記准予長行蓋用,業經  本分府具立案,無須繳換。倘有漢奸通同不肖書役,藉以新任換戳名目勒收規費,許爾等指名稟究,慎勿被人仍前撞騙,自取苦累,各示 

 

道光十八年陸月            廿八日給示立碑定案 

 

告示                                          右諭通知

 

歷史價值

官方將噶瑪蘭納入版圖,設置通事、土目等官位藉此約束平埔族三十六社,並給予戳記做為收取番地租金的書面收據的憑證。但官方卻把戳記的轉換作為苛刻平埔族的手段。藉由此碑與「憲禁胥差需索社番貼費碑」的內容,探討平埔族的社會組織架構及和漢人之間的關係。

 

納入國家體系後,噶瑪蘭人本應受國家保護,免受漢人欺凌,實則不肖官員非但未加保護,反成帶頭成為加害人。而底下的胥役就更肆無忌憚的以各種手段,勒索敲詐噶瑪蘭人。此碑說明在道光18年(1838),東、西勢通事高令擔武朗、兩爻芥埓與土目打那網施八、龜劉斯吉等呈請禁止胥差藉新任換戳名義勒收規費。緣道光7年(1827)通判洪煌上任時,藉戳記模糊為由,令各社通土每戳派銀50元,此後每有新官上任即令換戳,直到道光16年李若琳上任,察知換戳規費不當而免收。李離職後,閻炘上任諭令換戳免規費,並給發長行戳記。真是讓噶瑪蘭人欣喜若狂,因此聯名上呈,希望勒碑為記,永遠革除這項弊端。於是,通判閻炘乃立下此碑於城隍廟前,通令週知各社通土的戳記准許上下長行蓋用,無須繳換,並令如有不肖書役,再藉新任換戳的名義勒收規費,准許指名稟官追究。

尋碑文遊山水

附註:此碑存放於城隍廟的天井迴廊。

參考資料

  • 宜蘭縣蘭陽博物館,2017年,宜蘭縣原住民古碑調查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