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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博電子報

008期-博物館視野「淺談古蹟及歷史建築保存的幾個問題」

宋隆全  /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課課長

一、前言

最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準備向聯合國提報世界文化遺產所展現的企圖心,象徵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向前邁進一大步,雖然成功與否尚未可知,但台灣文化資產保存與世界接軌的趨勢,應該是可以被確定的。是實上,過去一、二十年間,國內無論是在古蹟保存理論或保存技術上,一直在吸取國外的經驗,可以說是與世界同步;惟在此同時,國內卻陸續發生嘉義出張所、霧峰林家花園及大稻埕長老教會等保存事件,似乎顯示出台灣內部長期對文化資產保存的認知差異問題,並未被有效解決;在無法取得共識下,令人遺憾的事情,一再的發生。而從民國71年文化資產保存法正式立法以來,在公部門與民間團體合力積極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業務已歷30餘年,何以如此?僅以個人從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經驗,提出一些初淺的看法。

二、保存價值觀的問題

這是台灣目前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最基本也是最難解決的問題。基本上,台灣屬於一個移墾社會,擁有移民社會的性格與價值觀。近百年來,因為政治上更迭變動及社會上長期追求功利主流價值下,追求本身生存及生計利益的性格與價值觀未曾有效的沉澱、轉化或提昇。急功近利下,儘可能利用一切的資源,滿足當前經濟慾望,被視為理所當然。影響所及,先民遺留下來文化資產,只要無助於經濟利益的達成,皆成為被犧牲的對象,過度強調經濟發展及除舊佈新的價值觀念,使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一路走來,異常困難。故以台灣目前文化保存運動而言,大體上仍然停留在少數文化菁英的推動,無法有效深入社會底層,引發更多民眾主動的參與;在無法得到普遍的共鳴與支持下,其成效也一直無法擴展。而可怕的是,一般民眾價值觀如此,多數具決策權力的為政者更是如此,無法立竿見影的文化建設工作,在預算、人力有限的藉口下,往往是第一個被犧牲者。而在發展地方、繁榮地方的神聖口號下,又有多少具保存價值的建築由政府帶頭拆毀?以嘉義出張所為例,其建築的歷史文化價值,絕對有資格登錄為歷史建築,然在與開發利益的衝突下,還是逃不過被拆除的命運。事實上要改變一個人既有的價值觀,並非易事,最好的方法是從其社會化過程中著手,而教育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環,特別是學校教育。遺憾的是,台灣教育最欠缺的就是文化藝術的養成,雖然近年來教育部門對鄉土文化教育逐漸重視,文建會陳主委上任以來,為有效解決國內文化的困境,也提出了推動文化藝術教育的主張,但在升學掛帥洪流中,真正能落實多少?仍是一個疑問。當前如何建立一套可行機制,讓德、智、體、群、美五育並重的人格養成的理想得以實現,有賴教育及文化等相關政府部門再思考努力。

三、保存的自然環境的問題

實體的文化資產,無論是文物或建築物都必須面臨到材質或構件自然老化的問題。台灣位處亞熱帶,潮濕高溫,多雨、多颱風及多地震等氣候特色,使多數以竹、木、磚為主要構材的古蹟及歷史建築,增加保存之難度。而外國古建築大多以石造為主,由於石材劣化速度較慢,故往往其建築物只要稍加維護,就可保存上千年以上。反觀台灣早期建築建材多以取自然界之土、草、竹、木等材料為主,除老化速度快,不利長久保存外,加上易受蟲蟻及火災為害。另外,以磚構造為主之台灣傳統建築,除其本身的材質劣化問題外,耐震力特差。這些台灣古蹟及歷史建築所面臨的先天自然環境的保存課題,急待克服。而國內對磚、木構造建築之相關保存技術研究,近年來雖有學者陸續投入,但仍屬起步階段,對建構一套完整且適用台灣古蹟及歷史建築的保存技術及規範,尚還有一段相當長的路要走。

四、保存法令的問題

法律的制定目的主要係作為公權力執行的依據,合理且週延的法令設計可增進執行的效率。最近學界與實務界對此次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抱著相當大的期待,而主導修法工作的文建會也相當謹慎,除組成各專案小組事先研討草擬條文外,並向社會大眾開放,廣徵建言。這一部被視為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憲章的法律,自公布實行30餘年來,期間隨著世界保存觀念的進步與針對實務操作面臨的問題,曾數次增修部分條文,而其中大部分皆與古蹟保存問題有關,例如為尊重地方歷史發展脈絡與地方文化特色,古蹟指定權由中央下放給地方政府;而對私有古蹟所有權人權益補償,容許空間發展權移轉。另為處理九二一地震後所引生的非古蹟舊建築問題,將歷史建築正式納入保存範疇,而考量古蹟工程之特殊性,對古蹟之調查研究、規劃設計及修復工程等採購案件,也予以鬆綁,排除適用採購法等。這些條文的增修確實也使古蹟保存工作,得以推動更加順利;惟就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範之資產保存種類而言,例次修法的焦點似乎僅集中在古蹟保存議題上,有關古物、民族藝術、民俗、文化地景等相關條文,從民國71年公布實施以來,未曾增修過。而事實上,在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與台大人類學系考古文物之爭及國立台灣博物館文物短少事件逐一發生前,也未曾有人發出相關修法之聲音,除古蹟業務外,其餘的文化資產保存業務似乎被邊緣化;希望此次修法這個問題能被注意。另就古蹟及新增之歷史建築業務相關現行法律條文,也尚存在許多修正空間,其中古蹟部分,個人認為有下列問題必須在下次修法優先處理:

 

(一)古蹟定義及分類問題

依據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對古蹟之定義「指本法指定、公告之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其中考古遺址之保存模式與古蹟建築保存,可說是完全不同的兩個領域工作,應將考古遺址另立專章處理。而傳統聚落與古市街的保存面向較單棟古蹟建築保存更為複雜,也宜另行專章規範。

 

(二)私有古蹟業主權益保障部分

依現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古蹟所有權人除享有土地稅及房屋稅減免外,因古蹟指定,所受限制之容積亦可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使用,對業主之保障可謂日趨完善,惟實務上,近年來房地產的不景氣,使此一容積轉移之經濟誘因較缺乏吸引力。另古蹟遺產稅問題,亦常使繼承人保存意願降低,未來修法應對容積移轉之市場機制、遺產稅減免、自行出資修復所得減免及提供修復低利融資等方面再予從優考量,以減少所有權人經濟損失。

 

(三)古蹟修復技術專業人才問題

現階段國內古蹟修復人才嚴重不足,以全國現有500多處列級古蹟及歷史建築陸續登錄後數量來看,未來可能面臨專業人員嚴重短缺之困境。現階段除修法成立專門技術機構,進行專業人才之培訓外,應可師法日本成立類似「文化財保護技術協會」組織,集中國內相關專家學者、建築師及傳統匠師,統合調度,以有效利用現有人力資源。

 

(四)古蹟修復制度問題

現行古蹟修復經費,大多來自各級政府部門,且經費皆以公務預算方式編列為主,預算本身欠缺彈性且在執行上又面臨與一般建築工程同樣的進度考管壓力,以致常在變更設計、原編列預算不足下,為籌措不足經費,延宕古蹟修復時程。或更甚者,在工程進度壓力下,修復過程中發現的新事証,往往被草率處理。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建議古蹟修復工程經費,應跳脫公務預算編列方式模式,由中央成立修復基金方式處理,並另訂一套適用古蹟修復的管考制度,以期真正落實修復工作。

 

(五)在其他制度方面

為有效解決目前古蹟修復專業建築師不足問題,應給予有心投入古蹟保存工作之建築師參與之機會,對現行規定需有修復實績,始具資格古蹟修復工作的條件限制,如何鼓勵更多建築專業人才的投入?另在修復工程承作廠商部分也宜儘速建立相關修復評鑑制度,汰劣存優,以確保修復品質。

 

對89年2月始納入文資法保存範疇的歷史建築部分,由於當時促倉促修法,雖解決九二一地震產生的舊建築修復問題,但現行條文中僅就其定義、登錄基準、程序及輔助予以規定,相關具體的保存規範,付之闕如,在無具體的強制保護條文及無相對之補償設計下,未來如何操作推動?實在令人憂心。對可能為數相當龐大的這群舊建築,如何建立一套有別於古蹟的保存模式,讓這些深具地方歷史文化意義的建築,重新融入地方發展脈絡中,延續生命,展現其特色,應是未來歷史建築修法的重點。

五、結語

台灣在過去30餘年來的文化資產保存實踐過程中,遭遇過相當多的問題,尤其是在古蹟保存操作上,常需直接面對強大的經濟及都市開發的挑戰。相較於先進國家,我們在這方面覺起較晚,但也因此少掉許多自我摸索時間。雖然在我們所面對保存環境與保存法令制度,仍存在許多問題尚待解決,但透過社會共識的凝聚及保存科學的應用,加上完備的法令,相信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將可更順利的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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