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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2024年03月01日

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112年9月-113年2月遺失物招領公告

  1. 依據本館101229日府蘭博行字第1010000391號函辦理。

  2. 本館員工及民眾於本館園區拾得之遺失物,依規定於本館網頁上公告,招領期限為六個月,公告內容如[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1129-1132月遺失物招領公告];招領期限為1134-1139月,屆滿無人認領時,依民法第八○七、八○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3. 遺失物領取作業:

    () 親自領取:

    領取人須出示身分證明並敘明遺失日期及遺失物特徵,經本館人員確認無誤後,於遺失物招領登記表簽名、登記領取人電話並提供身分證件影本乙份備查。

    () 委託代領:

    填具委託書(註明:1.遺失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聯繫電話,填註遺失地點與遺失物型號(或特徵)與數量,並簽章。2.受委託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聯繫電話,並簽章),經本館人員確認無誤後,於遺失物招領登記表簽章、登記領取人電話並提供身分證件影本乙份備查。

    () 委託本館快遞:

    遺失人經本館確認後,因故無法親自至本館認領,經遺失人以書面傳真同意,得使用貨到付款之快遞領取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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