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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博電子報

110期-禁止漢人侵削社番保留地碑

蘭陽博物館

前言

2016年4月到2017年10月蘭陽博物館執行「宜蘭縣古碑調查研究計畫」,針對宜蘭縣境內,1945年以前設置的古碑進行清查工作,首先蒐集解讀古碑相關的文獻後,以鄉鎮為單元,到每一個古碑所在的位置,進行觀察、訪談和測量,來蒐集資料,接著進行初步的分析和歸納,填寫資料表上的各項資料,查閱參考文獻,然後分析歸納,進行問題的解析和現象解釋,最後提出文物保存的政策建議。

 

本計畫由佛光大學文創所陳進傳教授主持,文史工作者郭耀清及蘭博研究典藏組組長林正芳擔任協同主持人,專任助理為李孟紋,調查過程中,有不少的文化志工參與。

 

執行本案期間,同時辦理推廣教育活動,包括田野講堂:每次田調時公布時間地點,請有興趣者自行前往、古碑之旅(1051116)和宜蘭縣古碑清查研習(10664)三種。

 

本案共清查了130件古碑,其中清代35件,日治時期95件,經本案學者專家的會商後,建議建檔20件,列冊追蹤68件,提報指定一般古物42件。

 

為了向社會大眾分享本案的成果,我們會逐期刊載「宜蘭縣古碑調查研究計畫」中各古碑的內容。

禁止漢人侵削社番保留地碑於蘭陽博物館平原層內展示
禁止漢人侵削社番保留地碑於蘭陽博物館平原層內展示

小檔案:

  • 設立年代道光13年(1833)
  • 設立者:蘭廳通判仝卜年
  • 材質:砂岩
  • 尺寸:最長73/最寬11/最高159
  • 原立點:天后宮前
  • 現址:蘭陽博物館平原層

立碑目的

本碑書體形式為楷書,碑額無題,刻有雙龍搶珠的紋飾,立碑人是噶瑪蘭廳通判仝卜年, 目的是曉諭示禁,立碑於天后宮前。噶瑪蘭廳設治之初,為顧及噶瑪蘭人日後人口繁衍所需,而於溪南各社的社地外劃設1-2里不等的保留地,本應由番人自行租給漢人,但是漢人不久即行私立租約、甚至私行佔有,於是楊廷理會同通判翟淦嘉慶17年(1812)重新清丈,採「官為招佃」租給漢人,並設佃首經理收租。雖然起初丈量東勢(溪南)餘埔計1,2552分,並於社番自耕田畝內界及加留餘埔外界種樹為界,不許占墾。此碑說明了,當初並未確實劃定界址,漢佃遂得以趁機影混,侵占噶瑪蘭人的社內土地,直到道光13年(1833)通判仝卜年才派遣羅東巡檢王霈前去重新勘丈,訂定界址並造具圖冊,諭令各佃遵照界址掌管耕種。

 

另外,按噶瑪蘭各社保留地因此地租,為各社帶來些許財富,也引來漢人官民覬覦。採官為招佃目的在由番總理、佃首等協助收租、發糧,以免漢人不願按時繳租。然而,佃首收租後不即時攤發,遂由丁胥監放,結果弊端百出。 道光3年(1823)通事八寶籠乃呈請改由番社自收,臺灣知府方傳穟予以駁回,理由是由官舉佃首收租,即使不足仍得十之八九,聽番自管恐將為漢人所占。 道光5年(1825)、11年(1831),噶瑪蘭人再請自收,均為官員駁回。 此碑可看出,仝卜年已決定加留餘埔保留地的番租,改由漢佃運至各社公所由該管通事、土目收納,不再經由佃首、丁胥之手。

於蘭陽博物館3F平原層內展示的禁止漢人侵削社番保留地碑正面及斜側面圖
於蘭陽博物館3F平原層內展示的禁止漢人侵削社番保留地碑正面及斜側面圖

碑文

特授福建台灣南路理番海防分府噶瑪蘭分府仝   

示諭定案以安番黎事,照得蘭屬社番東勢一十六社西勢二十社,先經  楊前府奉委抵蘭,查辦開蘭事宜,因念番性愚憨,未知藏蓄,所耕田畝僅敷一年食用,若將來生齒增繁,埔地分畫,勢必生計日絀,而東勢之地猶未盡墾,議請加留各社餘埔,大社周圍二里,小社週圍一里,西勢先為民人開墾,已無餘埔,將沿海一帶沙崙,自烏石港口起,至東勢濁水溪止,約長六十餘里,寛一二里,永為番業,其社番自耕田園,沿邊栽種樹木作為內界,不准漢人濫耕,其加留餘埔,亦令沿途種樹作為外界。第社番人少,懶于操作,准將餘埔贌與漢人耕種,迨翟前憲任內始議官為招佃,仍照官租每園一甲收粟四石之例,定為番租,免其陞科,如社番自耕田畝,倘有漢佃侵欺越佔,無論從何典來,有無憑據,一概追還,倘或官吏為其矇混誤給印照,查出概行註銷,由府議覆,詳奉  上憲□奏咨遵行在案。當時非不周詳,而杜弊亦極嚴密,無如章程雖定,日久漸弛,況從前所議大小社二里一里之加留餘埔,亦未勘定,創立界址與陞科之官隘田畝接壤連界,茫無區別,經界既未劃分,漢佃即得影混忝佔匿墾,社丁番佃首等多人勾通詐騙,以及重利盤剝,剋扣租糧,無事不圖噬番,無番不受朘削,徒有番租之名,而無受糧之寔,甚至鳩佔番地分為己業,以致眾番日就窘迫,衣食不繼,殊屬可憫,業經□分府查案示諭,   繳委羅東司王巡檢帶同書差弓丈手等,前往東西勢親詣督同勘丈定界,清釐各去後,茲據該委員履勘□□界址併丈明,分別繪造東西勢加留餘埔各圖冊前來,除飭承查照辦理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東勢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各番佃務須遵照此次委員丈定圖冊內界址段落,甲分掌管耕種,按照原定何社租額,遞年輸納番租,屆期務須以乾圓好粟運赴該番社公所,交與該管通土社番等收納,仍取該通土戳記收單為憑,歷年該社將所收租粟若干石,散給番丁口糧每丁分給若干石,仍由該通土造具租粟目冊結繳案查考,倘有玩佃藉名承耕加留餘埔,膽敢越界侵削社番自耕田段,以及久抗番租者,許該通土社番等指稟以憑差拏究追,嗣後仍照原

禁止漢人侵削社番保留地碑碑文 (標點符號為方便閱讀所加註)
禁止漢人侵削社番保留地碑碑文 (標點符號為方便閱讀所加註)

歷史價值

這座碑,是宜蘭現存清代古碑中最早的一座,更是加留餘埔實施過程的重要史料。前述,噶瑪蘭廳設治之初,為顧及噶瑪蘭人日後人口繁衍所需,而於溪南各社的社地外劃設1-2里不等的保留地,本應由番人自行租給漢人,但是漢人不久即行私立租約、甚至私行佔有,於是楊廷理會同通判翟淦嘉慶171812)年重新清丈,採「官為招佃」租給漢人,並設佃首經理收租。雖然起初丈量東勢(溪南)餘埔計1,2552分,並於社番自耕田畝內界及加留餘埔外界種樹為界,不許占墾。此碑說明了,當初並未確實劃定界址,漢佃遂得以趁機影混,侵占噶瑪蘭人的社內土地,直到道光13年(1833)通判仝卜年才派遣羅東巡檢王霈前去重新勘丈,訂定界址並造具圖冊,諭令各佃遵照界址掌管耕種。

 

本碑可以補充史料的不足,確知直至1833年才勘定加留餘埔的界址、也在同時由番社自行收租而不必假手佃首及丁胥。佃首、社丁本為官方舉充,意在保護噶瑪蘭人確保收得到地租,結果他們反而成為藉機侵吞番租、甚至鳩眾侵占噶瑪蘭人土地的人。直至仝卜年重新訂定界址,並嚴禁越界侵削噶瑪蘭人自耕土地及欠抗番租,如有違抗者,准許通事、土目向官府提告。同時為昭慎重及官府的決心,立碑公告於民間經常集會出入的媽祖廟(天后宮,昭應廟)。

尋碑文遊山水

附註:此碑移至蘭陽博物館3F平原層內,想一窺其面貌的遊客們不要錯過囉。

參考資料

  • 宜蘭縣蘭陽博物館,2017年,宜蘭縣原住民古碑調查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