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場地租借

行政區 - 一樓

面積約60平方公尺(10公尺*6公尺)

為180公分*500公分會議桌
投影機+8呎*6呎電動螢幕
數位式音場處理器+兩音路主喇叭
無線麥克風6支

平面圖

平面圖

 

適合小型會議、簡報、訪問、客戶提案等交流活動使用(需自備筆記型電腦)。

  1. 場地租借請於預訂使用時間前21天填寫場地租借申請單,並以傳真或電子郵件遞送至本館,本館憑單辦理。
  2. 場地租借費用計算方式,請參考附檔。
  3. 租借諮詢時間:週四至週二,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
  4. 諮詢電話:03-9779700 ext.502/503
    傳真電話:03-9779300
    電子信箱:kevinchen@mail.e-land.gov.tw

壹、使用場地期間,其安全維護及公共秩序,均由申請人負責處理。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地拍攝: 

(一)申請拍攝錄影內容應正面呈現,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損及本館形象。 
(二)申請人工作期間不得妨害正常公務之行使。 
(三)非經同意不得任意破壞或移動場地週圍擺設景物。 
(四)申請人如需室外用電,應自備電力,本館不予提供。 
(五)本館開放時間,室內空間,不予外借。 
(六)申請人經核准同意佈置者,應於活動結束後隨即恢復原狀,違者逕予拆除,其費用由保證金扣抵。 
(七)申請人拍攝之內容如侵害他人權益,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各場地使用時間為本館開放時間。但因特殊事由,經本館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會議室、研討室及研習教室:

(一)不得為營業、婚喪喜宴、危險表演之使用。
(二)室內禁止服裝不整,穿著木屐、拖鞋、釘鞋及攜帶危險物品者進入。
(三)室內禁止用食、吸煙、燃放爆裂物、火燭或其他具有引起火災之虞之行為。
(四)室內外如需張貼海報、懸掛旗幟布條或擺置花籃等物品,應置於本館指定範圍。
(五)場地佈置未經許可,不得使用本館其他設備或用具,且原有固定設備不得變更,如需自行加裝燈具、音響或搭設展演設備,須徵得本館同意,並確保電力負荷及設備之安全無虞,用畢應即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六)佈置或彩排使用場地時,以半天為限,如需開啟冷氣或燈光,依收費標準表計費。
(七)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後儘速回復原狀並清理場地。如有逾期留置之物,本館得逕以廢棄物處理。

貳、申請人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情節重大者,本館除得停止其使用外,並得沒收保金。

pdf檔案 odt檔案 doc檔案
pdf檔案 odt檔案 doc檔案